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5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1089 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商借教師資格:
(二)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三)商借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商借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考訓退撫科。
(五)辦理業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六)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3 年 6 月 7 日(星期五)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人電子信箱( e-p253@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考訓退撫科商借教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