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業 113 年 4 月 18 日奉准 (TE1130004889 號簽),由學校彈性運用。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不含南平中學)「112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之核定數詳如「112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
三、「112 年累計留存賸餘數」尚須扣除「113 年已移用累計留存賸餘併決算數」後,始為各校目前「實際可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數」。
四、各校欲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款,請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支併決算作業」(資本門須再辦理「補辦預算作業」),並檢附「112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截至 113 年 4 月 19 日止已申請)」、「動支經費概算表」及「照片(汰換或修繕,每項至少 2 張)」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