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 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3 點、第 7 點及附表之 規定,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 1 人之人事 費,並自 113 年 7 月起核給。獲加置人力補助者,除寒、暑 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 5 日外,其餘時間應提供 15 名幼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
援上,為利辦理前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經費核定作業,各公立幼兒園倘有需求者,請填寫調查表(如附件),並於 113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前填報完畢。
請點 花蓮縣-113 年暑假至 114 年暑假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開辦情形及增置人力需求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