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 113 年 2 月 21 日財法親愛文化字第 1130000004 號函辦理。
二、本案之補助總額為每年新臺幣 10 萬元整,設定補助對象為全國之演藝團體與各學校藝文社團。
三、本年度之計畫收件期間自即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申請之演藝活動須於 113 年 8 月至 114 年 7 月間辦理。
四、申請團體每年申請一場次為限,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3 萬元為原則。
五、計畫及申請表件請至本會網站/文化補助(https://cacf.easy.co/pages/support)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