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13 年 2 月 19 日台內民字第 1130560438 號函辦理。 二、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 8 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 9 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