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說明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中等學校採分科教學,而非如國民小學包班教學制,為提升中等學校閩南語文課程教學之品質,並兼考量學校規模,其開設之閩南語文課程節數須達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者,要求其聘用專任教師尚屬可行,另學校聘用師資亦需安排緩衝時間,爰於前段明定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達二十四班以上者,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達二十二班以上者,應聘用具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至少一人,並提供六年之過渡期,爰於一百十七學年度起適用。
***旨調查針對學校教師(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不包括教學支援人員)******
**參加 閩 南 語 能 力 認 證,取得中高級 以 上 能 力 證 明 之合格教師。(是指參加台師大或成大之認證考試)
****在職合格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課程,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專長教師證書稱閩南語文專長教師。
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