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56187 號函辦理。
二、本案分 2 期撥付,第 1 期經費分別由本府 112 年度「國民小學教育-中央政府補助國民小學教育-補(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國民小學教育-國民小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項下支應,第 2 期經費將另案函知掣據及請款事宜。
三、請學校依第 1 期款金額掣據,並依據國教署核定計畫金額及審核意見,將修正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免備文寄送本府教育處備查。另請協助於113 年 1 月 5 日前依執行情形填寫第 1 期 112/8 月-12 月份經費執行數彙整表(如附件),核章後免備文寄送本府教育處,俾利彙整後向國教署辦理第 2 期請款。
四、本案請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經費核結,除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外,各校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及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