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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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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9

公告 轉知 有關「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1016日以臺教學()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校已於1023日公告相關訊息。

二、教育部於112125日以臺教學()字第1120117306號函補充說明。

三、附件為前次「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本次疑義說明,請參考。

  •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發布抄本(含附件).pdf
    1)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發布抄本(含附件).pdf
  • 「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疑義說明.pdf
    2) 「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疑義說明.pdf
主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潘雨虹
連絡電話: 03-8462860 #572
傳真號碼: 03-8572660
公告時間: 2023-12-11 16:53:00
最後修改: 2023-12-11 16:54:31
點閱數: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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