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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提醒 【中輟通報1.系統通報+2.函送公文請以密件(紙本附件)寄送、學生名字中間請以O表示】「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注意事項【學生中輟或復學請務必告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特別提醒:為維護學生個資,
  • 中輟通報公文請以密件(紙本附件)寄送
  • 學生名字中間請以O表示

重要宣導事項:

  1.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 及復學輔導辦法辦理。
  2. 中輟及長期缺課學生定義:
    (一)中輟生: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或轉學生因不明原因未 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二)長期缺課學生:全學期累計達 7 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3. 「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注意事項:
    (一)輟學日之通報日:學生連續 3 日未到校則應通報中輟,係指若學生第 4 天上午仍未到校,則上系 統通報中輟,且中輟日期務必填寫正確(第一日)。 例:學生 9 月 1 日(五)起至 9 月 5 日(二)連續 3 天未到校,倘個案 9 月 6 日(三)上午仍未到 校,則學校應至「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進行中輟通報,其輟學日為 9 月 1 日,通報日則為 9 月 6 日。
    (二)長期缺課之通報日: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 7 日應通報長期缺課,意即滿第七日為通 報之始日,切勿填寫缺課第一天之日期。
    (三)請落實中輟通報及注意通報資料(身分證、出生日、戶籍地及通訊地等)正確性及時效性,並加 強學生之中輟原因分析進行勾選;倘有學生需進行中輟資料轉銜,請轉出學校電話通知與確認 轉入之學校(轉學/國小升國中)。
    (四)寒暑假期間非屬上課期間,無須通報中輟或復學。
    (五)警政協尋系統:
      1. 僅針對「行蹤不明」(含個人、全家)之個案進行資料交換;請學校先行進行家訪後審慎 填報中輟學生行蹤狀態,避免造成警政單位執行協尋之困擾,如有特殊需求,可由學校邀 請相關單位協同訪視,以利確認學生之人身安全。
      2. 若學生已被尋獲「仍」未復學,亦需「再次」協請警方協尋時,需至「再次協尋」資料維 護並填寫家訪日期及說明,才會再次傳送資料至警政單位協尋。
    (六)如學生生病或出國,請勿列入中輟生通報範圍;應依各校請假程序辦理,落實學生請假程序檢核, 避免學生濫用請假權限而規避中輟通報。
    (七)如需刪除中輟或長期缺課之通報資料,請各校應檢附證明資料並敘明刪除之理由函送,以利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八)107 年 3 月 29 日「107 年度第 1 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行蹤不明之中輟 生如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政署會回傳資訊告知「本案已為司法案件」,如個案已確定死亡,則可 刪除中輟資料,如未有確定死亡證明(仍失蹤狀態)請該校仍持續管制,並請勿在通報系統點選再 次協尋。
    (九)112 年 5 月 5 日「112 年度第 1 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學校若知悉學生 10 係屬「法院裁定」之個案,倘類案於「法院裁定」前,未符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 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中途輟學學生之條件,可視實際現況,請各地方政府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教育主管機關刪除。
    (十)學生如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依國教署業 於 111 年 10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30748 號函,請各地方政府,應依「脆弱家庭需求面向與脆 弱性因子辨識指標」至「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進行線上通報,並可與該體系共同合作提供服 務,儘可能完整描繪家庭整體成員可能面臨之脆弱性或高風險性,以協助社工人員進行完整評估 及辨識依其需求提供服務或連結相關網絡資源。 另為妥適及有效解決學生就學問題,有關學生因遭逢重大災難或家庭變故致無法在原學校就讀者, 請各地方政府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14 條或相關學籍管理辦法、 要點等規範,協助旨案兒少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就學,並持續整合警政、社政、衛政等跨網絡單 位資源,落實中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另學校社工亦可與當地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連繫合 作,俾利即時保護兒少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權益。

附件2個檔案供各校參考。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蔡怡欣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5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0000-00-00 00:00:00
最後修改: 2024-09-05 09:07:14
點閱數: 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