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10 月 2 日府教課字第 112019957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核撥經費係 112 學年度「本土語文指導員」經費─調用教師缺額之代理教師薪資經費,請貴校依第 1 期款核撥金額掣據:
(一)明義國小:新臺幣 28 萬 4,943 元整。
(二)林榮國小:新臺幣 25 萬 2,697 元整(央款、縣分配款合開一張收款收據即可)。
三、本案會計子目代號:CG2089。
四、本案計畫經費 1 、 2 期合併核銷,執行期程為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請貴校於 113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下班前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送本府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
五、檢附「112 學年度『本土語文指導員』經費―調用教師缺額之代理教師薪資經費核撥明細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