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101237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貴園列為優先改善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二)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 90 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 20 萬元、 91-180 人為 30 萬元、 181 人以上為 40 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四)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三、各園應俟國教署核定旨揭經費後,方能執行計畫,以符法規,請勿將已先行購買之設施設備列入計畫申請經費,避免發生經費無法核銷之情事。
四、該計畫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於 112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提報計畫書,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