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預算科目表定義暨本府主計處因應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審定【111 年度附屬單位決算】修正增列「財產收入-租金收入」科目一案,更正「113 年度學校基金來源預算總表」調查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預算科目】。
二、更正預算科目:
自有收入及收支對列項下原編列「服務收入」更正為【租金收入】預算科目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
(二)教、職員工租用公有宿舍收入。
(三)員生消費合作社租用收入。
(四)游泳池場地使用費收入。
(五)學生住宿費收入。
(六)洗衣機及販賣機收入。
三、檢附「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113 年度學校基金來源預算彙總表」檔案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