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辦理。
二、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並落實志願服務法, 請受評單位於 112 年 8 月 31 日(星期四)前,將「貴單位推動志願服務評鑑報告」書面資料各一式二份(彩色單面列印,勿裝訂或膠裝,請用燕尾夾或夾子區分二份),併同相關附件 ,寄送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郵寄以郵戳為憑),電子檔( 含可編輯 Word 檔及 PDF)請傳送至 sa.min1222@gmail.com 信箱。
三、本次評鑑資料期程為 110 年至 112 年 8 月 31 止,辦理志願服務推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