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制定之依據:動物保護法。 三、草案全文內容如附件(含總說明)。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 5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 5 號。 (三)電話:03-8227431-120 。 (四)傳真:03-8221817 。 (五)電子郵件:acdc8227431@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