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5 月 11 日府教課字第 1120092879 號函辦理。
二、補助項目(略以):
(一)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所屬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補助條件 :
(1)各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甲、於 111 學年度(含)前通過閩南語/ 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認證考試。
乙、於 111 學年度(含)前完成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加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
(2)前揭教師需依其取得之語文專長實際 於 111 學年度每週教授部定課程-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
(3)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
2.補助基準:符合前開條件,每校以每師 1 萬元、每校最高補助 2 萬元為補助基準,作為提供該等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二)111 學年度申請期限延長至:112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前,檢附申請表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