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108.9.6 府主審字第 1080201939 號函辦理(學校銷毀)
1.本縣 103 年度總決算業經本府於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公告,迄今已逾 10 年,各校 103(含)年度以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報告等,除有關債權債務憑證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得依會計法第 83 、 84 條規定編造銷毀清冊 1 份以★電子發文★(附件掃描)送本府審核,並函轉審計機關,俟同意後辦理銷毀。
2.銷毀表件格式及編製應注意事項與歷年總決算公告日已置於本府公務雲/雲端硬碟/主計處/會計檔案銷毀及表格(110.6 更新),請逕行下載參閱。
3.另有關會計憑證銷毀之注意事項,請依本府 105 年 3 月 15 日府主審字第 1050047725 號函轉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件1)
4.本府核轉審計室同意銷毀之公函應妥為永久保存並列入交代。
5. 檢附截至目前為止「各機關公所暨學校會計檔案銷毀情形表」1份供參,並請積極辦理。(附件2)
***如有疑問,請洽主計處決算科。電話:(03)823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