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客家委員會「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督導評核要點與「加強推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實施計畫」各1份,請踴躍申辦,請 查照。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03 年 5 月 9 日客會文字第 1030007628 號函辦理。
二、依「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同法第 7 條規定:「對於違法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業者公司、商號名稱。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請協助全面清查轄內大眾運輸工具未納入客語播音者,並依前揭規定辦理。
二、隨函檢附旨揭要點及實施計畫,請鼓勵轄內大眾運輸工具未納入客語播音者,踴躍申辦。欲申辦者,請於 103 年 5 月 26 日前,檢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各 10 份(併同光碟片或傳送電子檔)到府憑轉客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