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公告】檢送101年全國語文競賽-「原住民族語演說」競賽實施計畫
壹、辦理方式:
一、各鄉(鎮市)公所視需要辦理初賽,並以各組各語別最優者為推荐人選。
二、各組各項推薦競賽員,委由本縣語文領域輔導團本土語言小組審查推薦,並依下列標準擇優錄取:
(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原住民族語演說競賽(見競賽員資格說明)。
(二)參加原住民族語演說、朗讀及著作獲優勝。
(三)擔任本縣國民中小學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人員。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演說類組獲優勝。
(五)參加本縣語文競賽演說類組獲優勝。
(六)各演說題目以參賽族語敘寫演說稿大綱(附華語翻譯)。
以上均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小組審查確定錄取員額後,另函通知其服務機關及競賽員。若各組各語別經擇優 3 人以上,另行辦理比賽,擇定最優者錄取。
辦理比賽時,其競賽時限、內容範圍、評判標準,悉依「中華民國 101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 1 位教師。
(二)社會組(除附註所具之身分外 ,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戶籍所在地(至 101 年 11 月 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限報名參加社會組。
四、競賽項目:
分 14 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語分教師組、社會組。
四、競賽員名額:
推薦單位推薦有關競賽項目競賽員,各組各項語別以 1 人為限。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該競賽。
(二)教師以其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含 95 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 96 年度至 100 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含 95 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 96 年度至 100 年度)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貮、推薦方式:
一、 101 年 9 月 17 日起至 9 月 21 日止,向「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輔導團」報名。(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電話: 8462860 轉 522 ,本土語言指導員 陳雲蘭)。
二、各單位推薦競賽員請填寫「花蓮縣 101 年全國語文競賽--原住民族語演說競賽推薦表」紙本並加蓋關防。
三、推薦表、相關證明文件及演說稿大綱,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寄達,逾期不予受理。
參、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推薦單位應負全責,並逕予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各組各項推薦競賽員如未達遴選標準,將不予推薦。
三、參賽期間之競賽員,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如競賽員為本縣所屬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其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服務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核支。
四、有關 101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訊息及各相關項目競賽篇目、內容等,公告於「中華民國 101 年全國語文競賽」專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