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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提醒 ★☆(重要公告) ★☆有關於申請「114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選相關附件,請有意申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於申請「114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選相關附件,請有意申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8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921 號函辦理。
  2. 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 學習空間,本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 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 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3. 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營造契合 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 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重點學校: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 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 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 70 人以上之都 會區學校。

     四、參與 112 年度及 113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 學校應辦竣結報,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如分屬不 同校區之分校,則不在此限。

     五、旨揭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學校應於計畫書中,針對「彈性學習課程」明確 提出民族教育課程教學計畫,說明其與申請補助空間設 施之關聯性;另配合領綱說明搭配之課程教學內容,並 具體列出該課程落實之學習重點條目。

(二)本計畫包含「增設」及「整修」校內文化學習場域,規 劃上應以民族文化教育課程為主並作為營造依據。施作方面本計畫禁止使用彩繪、馬賽克磁磚拼貼裝飾。

     六、請各校於 113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前將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函報至本府。

     七、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胡芸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6
公告時間: 2024-10-14 11:19:00
最後修改: 2024-10-14 1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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