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11 月 2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155324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款為專款專用,執行期限至 112 年 7 月 31 日,請於辦理完成後 1 個月內繳交下列資料報府核結:
三、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之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五、領款收據及成果報告格式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