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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2學年度國民教育幼兒班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交通費及交通車補助一案,請於112年8月31(四)前檢附交通費補助計畫書報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20048888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辦理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並維護偏遠地區幼兒就學權益與就學需求,旨揭補助對象及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交通費:

1、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公共化幼兒園致幼生需 跨區就讀,或學區內有公共化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 距離超過 10 公里之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該設籍 學區屬國幼班地區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 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但幼兒園已備有交通車載送者,不 予補助。

2、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以下 同) 150 元,各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報署審核 ;各園於協助家長向各地方政府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 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二)交通車:

1、補助國幼班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偏 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共化幼 兒園,幼兒需跨區就讀幼兒園者;倘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每部車以補助 100 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各園以補助 1 次及 1 輛車為限。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郭俊辰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3-04-13 10:24:00
最後修改: 2023-04-13 1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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