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費就學補助計畫」辦理。
二、本(111)學年度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花蓮縣105年 9 月 2 日至107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本縣公立幼兒園之幼生;請於各項中央政府就學補助經費申請完成後,依據「申請作業檢核表」之規定,依序檢具下列文件,經初審確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最新戶籍資料,列印日期需在本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日期 2 個月內。
(二)請領清冊正本一式 2 份(無需請領補助款之幼生免列清冊)。
(三)收款收據 1 紙。
(四)幼生繳費證明,至少一位幼生姓名與請領清冊相符。
(五)中央政府補助款請領清冊影本 1 份。
(六)切結書 1 份。
(七)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國小附幼免付)。
三、務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俾提升審核及撥款時效:
(一)4 歲、 5 歲幼生補助經費合計開立收款收據(會計子目代號: CE2064)。
(二)確認幼生已申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並於旨案請領清冊扣除已申請之中央補助經費,檢附「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內中央補助清冊影本 1 份,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三) 旨案請領清冊內之轉學生及晚入學之幼生,其雜費、中央補助(免學費補助除外)、旨案補助皆需扣除入學前月數之金額;請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公立期末核結清冊」確認需扣除之月數。
(四)提供最新版本之戶籍資料,凡請領補助款之幼生皆需提供,缺件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補助。
四、請協助向幼生家長宣導,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幼生,於學期中將戶籍遷出本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所餘之費用由幼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按比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