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頒發 111 學年度幼兒園縣長獎獎狀及獎品,請各園確實填寫以下調查表。
https://forms.gle/GNA3aJ6XsiVqmQGV9
二、縣長獎之頒發,以應屆畢業班級於每班遴選 1 名幼生為原則,每名幼生頒發獎狀(含獎狀框)及獎品 1 份,另園所若為避免幼生不良競爭或其他相關因素,無領取意願或放棄頒發獎項者,也請務必填寫,俾利獎狀印製及獎品採購。
三、填寫期限至 112 年 2 月 18 日 17:00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