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事項已依本府 111 年 9 月 7 日府教特字第 1110180513 號函諒達。
二、 111 學年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開班人數為 10 至 12 人,該專班每安置 1 位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學生,得減 1 人。
三、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11 學年度補助經費,補助原則每班每學年度(含寒暑假)核定 400 節為上限(每學期各 200 節),經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上班時間以每節新臺幣(以下同)320 元,下班時間(含寒暑假)每節 400 元計算。
(二)行政費每班:7,000 元。
(三)冷氣費:每臺冷氣每小時耗電量以 2.5 度計,每度電以 2.82 元設算【下班節數 ×50%×2.5 度 ×2.82 元×2 臺冷氣】。
(四)有意開辦之學校所需節數及人力如超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一致性補助原則,本府將另案審查核定。
四、各校申請辦理旨揭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專班,不宜委託補習班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並請務必於本年 9 月 20 日前檢附實施計畫(含實施辦法、實施期程、開辦班級數、排課課表)、經費概算表、參加人員名冊、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無則免付)函報本府;申請表件另寄電子檔至 te9849@hlc.edu.tw ,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
五、另提醒各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之 1 各項規定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聘任服務人員。
六、本案所需「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身心障礙專班實施計畫」、「課後照顧專班經費概算表」、「課後照顧專班參加人員名冊」、「課後照顧專班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表件,務請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