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度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9 月 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1567 寄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要點」辦理。
二、為維護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安全保障,鼓勵公、私立幼兒園主動檢視幼童專用車之車齡及安全性,及時汰換將屆 10 年之幼童專用車,並促進有購置幼童專用車需求之幼兒園購置合格車輛接送幼兒,全面提升幼兒行的安全,爰依上開補助要點擬訂旨揭補助實施計畫。
三、檢附實施計畫如附件,請依實施計畫之申請作業流程,就幼兒園所提之申請案完成初審並區分補助項目排定優先順序後,於 111 年 10 月 28 日前檢附實施計畫內之「汰換及新購幼童專用車計畫表(附件 3)」及「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附件 4)」 函送本府提出補助經費申請。
四、請於計畫期程完成後 2 個月內備妥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規定完成結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