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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有關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請各校有申請借用相關教育輔具者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4 年 9 月 2 日衛授家字第 1140761137 號暨本府 114 年 9 月 12 日府社福字第 1140176538 號函辦理。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於 114 年 6 月 3 日召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 9 屆第 2 次會議」,針對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外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進行報告,會議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二)最大速限小於 10 公里/小時。(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 80 公分、總長度小於 120 公分。」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林函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3
公告時間: 2025-09-17 17:01:00
最後修改: 2025-09-17 1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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