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1662 號函及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之規定,本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人數設置 2 位導師之班級: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
(二)依幼兒人數設置 1 位導師之班級: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000 元。
(三)實際擔任幼兒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補助每人每月教保費 2,000 元。
三、請轄內各機構依限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系統)進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經費請領作業,申請及審核作業時程說明如下:
(一)申請作業:請各機構於 114 年 8 月 15 日前,至教保系統完成登載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人員資料,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1.經本府備查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名冊(於教保系統列印)。
2.各機構為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至前開投保部分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請領清冊(於教保系統列印):請領補助經費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人應確認請領清冊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帳戶及金額無誤後簽名。
4.請領人郵局存摺影本及切結書等。
(二)審查作業:本案將於 114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9:00 至 12:00 、 13:30 至 15:30 於本府第二會議室進行審查作業(含教保系統清冊),並核對各機構備查名冊與請領清冊之一致性;原幼稚園改制者,其招收 5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至少配置 1 名教師。
(三)經費撥付期程:配合中央經費申請期程,本府將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前將經費撥付至受領人員之帳戶,為提升經費撥補效率,本案受領帳戶一律採用郵局帳戶。
四、有關教保系統設定事宜,請各機構注意下列事項,如因未依規定填報或登載系統資料致影響請領金額,請各機構自行負責:
(一)各機構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生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以維系統介接資料之正確性。
(二)各機構應「每月」至教保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教職員工到(離)職及異動情形,以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請領旨揭經費之權益。
五、本案經費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另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作業流程均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資料如切結書、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存摺影本黏貼用紙等(如附檔),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