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5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140099430 號函及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服務辦法辦理。
二、 114 學年度申請交通車服務及交通費補助合併審查,請各校確實評估學生狀況後申請。
三、凡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因其障礙因素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本府確實無法提供特教交通車或其他免費交通工具進行接送服務者,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600 元整,每年以九個月核計(二月、七月及八月不支給)。上學期補助九月至十二月,下學期補助一月及三月至六月。
四、請各校於期程內至特教通報網完成線上申請並填報(交通車(費)服務申請、學生上下學交通環境狀況、學生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狀況)等資料 ,「特通網資料原校留存,無需繳交」。
五、請各校填妥「114 學年度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服務申請表(含申請清冊)」,併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會議紀錄,並將以上資料於 114 年 6 月 27 日寄送電子檔至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研發管理組盧組長信箱 sherry8662@hlc.edu.tw ,紙本原校留存。
六、特教通報網系統開放填報時間為:
(一)學前階段: 114 年 6 月 9 日起至 6 月 13 日止。
(二)國中小階段: 11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6 月 20 日止。
七、申請文件請務必使用【最新表格】,並以每位申請學生 1 份 PDF 檔案,順序依照申請 表、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及其他表單核章後掃描檔另彙整成 1 份 PDF 檔案,並註明學校及學生名稱(檔名請用 114 學年度交通服務申請-○○學校-○○○(學生姓名)),以利後續審核資料彙整作業。除年幼、障礙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及鑑輔會跨區安置及集中式特教班優先排序外,另以其他因素申請者,未提供該生近期之 IEP 、醫療證明、訓練計畫成效 及後續評估報告等佐證補充說明之申請案,將視同缺件不予受理,為確保身障學生權益,相關表件請務必配合齊備清晰完整。
※附件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服務申請檢核表供學校參考或使用(不需繳交)。
※ 113 學年度交通費審查紀錄中註明需附上訓練計畫之學生請 務必附上訓練計畫及 IEP 。
※申請交通車服務務必檢附交通車接送表。
※學校初審會整表若學校需要可自行運用,不需繳交。
※如有疑問請致電承辦人 03-8462860#258 或盧組長 03-88815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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