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1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132 號函及 114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291 號函辦理。
二、旨案執行期程至 114 年 7 月 31 日,補助包含時薪(每小時基本工資 190 元)、勞保費、勞退金、職災金及健保費等項目,其中教保服務期程時間外,非經費補助範圍,受補助學校請於核定額度內,依實際服務日數及投保金額覈實以轉帳方式發放薪資,並請確實依報府備查之對應核定班級執行,若有調整服務班級應報府備查。
三、有關教師助理員進用規定及工作職責,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規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及報府備查;隨文檢附花蓮縣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配置教師助理員補助注意事項 1 份,請詳閱並確實辦理。
四、請各園應確實督促教師助理員定期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服務紀錄,登載情形將作為經費補助參據。
五、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不予補助並追繳經費。
※領款收據請務必確認有園所地址,金額大寫要與數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