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773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 年至 113 年)」,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訂定臨時照顧服務相關規定,惟多數幼兒園受限於照顧幼兒之人力,尚無法符應家長托育需求提供臨時照顧服務。為提供家長協助措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 113 年 8 月起,於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 114 學年度賡續辦理。
三、如各園確有意願試辦,請於 11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前檢附「114 學年度花蓮縣申請試辦臨時照顧服務幼兒園基本資料」、「花蓮縣 114 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試辦臨時照顧服務經費申請表」(可編輯檔、核章檔各 1 份,合計 2 份)函報本局,並詳閱公文說明。
四、規劃事項、預約注意事項、相關表件請參考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