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4 年 2 月 1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338 號函及 114 年 2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二、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業修正發布本原則,將閩南語調整為「臺灣台語」。
三、請各園所依計畫內容踴躍辦理(倘申請設備費請註明是資本門或經常門),並於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前填妥實施計畫,彙整「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及「臺灣台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兩項計畫及排列優先順序後,分案報送國教署申請補助。
四、為完善後續審核流程,請依案附補助經費彙整表填列,彙整表 excel 檔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處承辦人林楷倢信箱(d16132000@hlc.edu.tw),以利彙整後併同回傳至國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