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請於 113 年 6 月 30 日前執行完畢,並於 113 年 7 月 10 日前,免備文逕送以下資料(含電子檔)至本府辦理核結:
(一)經費收支結報表 1 式 2 份。
(二)賸餘款支票 1 紙(無則免)。
(三)成果報告(含經費執行明細表、實施成效評估、彩色照片及各項單據等)。
二、成果報告書所附各項資料請依計畫書項目依序排序並編號,請勿膠裝;照片請務必彩色列印,並有空間全貌之遠照及近照;分批送達之消耗用品請於每次送達時拍照並留有憑證,於成果報告中註明每次送達日期;設施設備項目請列入財產清冊,並於核銷時檢附證明。
三、上述所附憑證之品項、數量、規格及品牌等須與計畫書一致,若檢附影本請務必用印(承辦人或園所章),倘因項目停產、缺貨等非歸咎於園方因素需變更原計畫書,需先報府同意後方可變更。
四、各子項目經費不可勻支,若有未執行之經費請依剩餘款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