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近期將修正發布)辦理。
二、補助項目包括公立幼兒園辦理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 假加托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支應鐘點費或加班費扣除家長繳費後不足支應之差額、行政費、寒假期間餐點費與身心障礙學生配置教師助理員所需費用。
三、補助經費期程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6 月 30 日,採 2 期撥付,第 1 期款付 30%,執行進度達 40%以上得申領第 2 期款(總經費 70%),倘需追加減調整補助經費者,請併同第 2 期款辦理或於執行期程結束前併附核結清冊及經費調整對照表辦理,並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113 年 7 月 15 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事宜。
四、旨揭補助注意事項如下,請補助之公立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為支持雙薪家庭育兒,倘園內幼兒參與延長照顧服務, 請確依本要點第 7 點第 6 款規定所收費用數額辦理,經濟弱勢家庭幼兒免收費。
(二)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按月詳實紀錄園內幼生各月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包括參與日數、時數、出缺席情形, 俾供日後查核所需。
(三)為依各園幼生實際參與情形核予補助,國教署正建置幼生系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補助專區,俟建置完畢將另案提供操作手冊予各地方政府及公立幼兒園配合填報每月辦理日數、收取費用情形及所支付之延長照顧服務鐘點費或加班費總時數(包括延長照顧服務人力及教師助理員);於幼生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前,請各園依提供設算表單(如附件),按月紀錄所收費用、支付鐘點費等情形,以利後續於系統補登。
五、請各辦理延長照顧之幼兒園先行填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填報表,本府將依辦理情形填報表之內容核撥金額。請於113 年 1 月 25 日前將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填報表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科彙辦。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羅盛宣
TEL :(03)8462860#260
FAX :(03)846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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