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65586 號及 112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80495 號函辦理。
二、請依核定項目及金額辦理,並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請詳列支用項目)、結餘款繳款書影本(無則免附)及成果報告書面(含成效分析)及電子檔各 1 份報府, 並將成果報告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 cia1037@hlc.edu.tw 辦理核結。
三、已逾核銷期限,請學校承辦勿耽誤核銷期程,盡速繳交相關資料至本府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