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暨教育部 112 年 4 月 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49628A號公告「一百一十二學年至一百一十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辦理。
二、評鑑對象:本縣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三、評鑑類別、項目及指標:
(一)評鑑類別:
1、基礎評鑑:針對與幼兒園有關之法令規定項目進行評鑑,其類別包括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及安全管理。
2、追蹤評鑑:針對未通過基礎評鑑之幼兒園,就未通過評鑑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二)評鑑項目、指標及檢核表依教育部最新公告辦理。
四、期程:公私立幼兒園評鑑入園順序,依共同抽籤決定,另新(復)辦幼兒園於開辦 1 學年後辦理評鑑為原則, 112 學年度評鑑 29 園、 113 學年度評鑑 29 園、 114 學年度評鑑 26 園、 115 學年度評鑑 27 園、 116 學年度評鑑 30 園,合計 141 園。
五、評鑑時間: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止。
六、執行當日細節流程:(一)實地訪查與資料參閱
(二)園內人員訪談:園長或園主任、教保服務人員、幼生
(三)綜合座談:告知評鑑結果及建議
(四)結束評鑑
七、公告實施計畫:如欲申請評鑑日期調整,應自公告日起 1 周內函報本府調整結果(須自行與當年度受評幼兒園互換,並副知對調之幼兒園)。
八、辦理評鑑說明會:將另行發文通知當年度受評鑑幼兒園,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與判定標準、申復及申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