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 7 點規定略以,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設施開放使用前,應取得合格檢驗報告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又依第 10 點第 2 款規定,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每 3 年須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工作。
二、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應就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三、各教保服務機構,前開管理規定應納入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及定期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事項,並落實執行,訂定及執行情形應列入日常查核事項,並如期完成備查及執行定期檢驗之改善期限。
四、援上,各教保服務機構後續倘有未依所定管理規定完成備查及定期檢驗事項者,即違反幼照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應依幼照法第 59 條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