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8 月 8 日府教體字第 1130155320A 號函辦理(諒達)。
二、請學校將本府撥入學校之補助款繳交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並請於補助款繳交後 20 日內,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簡化流程作業」檢具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逕送本府完成核銷。
三、各校經費核撥明細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