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轉知所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三、另請轉知所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