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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為辦理本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服務辦法辦理。

二、凡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因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本府無法提供免費交通工具者,補助每人新臺幣 600 元整,補助月份 112 年 1 月、 3 月至 6 月,單程搭乘交通車者補助金額折半計算。

三、請學校填報特教通報網系統之申請表(交通服務申請、上下學交通環境及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後列印輸出並核章,與個人申請表、交通費補助學校初審通過彙整表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紀錄(數生同時初審,只須提送 1 份紀錄即可)之電子檔(含可編輯檔及核章後掃描檔),於 112 年 3 月 24 日 (公文誤植 14 日) 前寄送至南區特教資源中心研發管理組邱組長信箱 betty00001234@hlc.edu.tw ,紙本原校留存。

四、特教通報網系統開放填報時間為:

(一)國中小階段: 112 年 3 月 6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

(二)學前階段: 112 年 3 月 13 日起至 3 月 17 日止。

五、補助請領文件務必齊備清晰完整,並以每位申請學生 1 份 PDF 檔案,順序依造「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付)、通報網申請表及檢核、切結書」,其他表單核章後掃描檔另彙整成 1 份 PDF 檔案,並註明學校及學生名稱,以利後續審核資料彙整作業。除年幼、障礙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及鑑輔會跨區安置及集中式特教班優先排序外,另以其他因素申請者,未提供該生近期之 IEP 、醫療證明、訓練計畫成效及後續評估報告等佐證補充說明之申請案,將視同缺件不予受理,為確保身障學生權益,相關表件請務必配合齊備清晰完整。

六、凡本學期已申請搭乘特教交通車並經核准在案者,依本縣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不另補助交通費,惟學期中因住址變更經學校協調無法提供交通車服務,需由家長自行接送者,得申請交通補助費。

七、 111 學年第一學期交通費審查紀錄中註明需附上訓練計畫之學生請務必附上。

八、申請學生若於學期中改名,請老師於申請表中註記舊名,以利審查。

九、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南區特教資源中心研發管理邱組長詢問,電話: 03-8880365 分機 32 。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黃琳翊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6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3-03-01 18:37:00
最後修改: 2023-03-03 14: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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