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函知教育部轉達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 1120300060號令,請各校公告周知,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9 日臺教文(二)字第 1120012539 號函(附件 1 )、行政院院 112 年 2 月 4 日院授陸經字第 1120300060 號令(附件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 95 條之 1 第 2 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業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 112 年 2 月 7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