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5329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三、依本要點第 2 點規定,每年 7 月 31 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另依第 8 點規定,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四、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人數統計表」、「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一份,請務必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