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2 月 27 日府教課字第 1110262297 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10173598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推動 2030 雙語政策,國教署自 110 學年度起辦理擴大 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相關計畫,其中計畫名稱更動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款外師:原「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 教師計畫(FET 計畫)」。
(二)計畫型補助款外師:原「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 —前瞻外師」。
(三)全時教學助理:原「擴大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全 時英語教學助理」。
(四)ETF 教學助理:原「ETF 教學助理」。
(五)上述 4 類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又稱為「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 員」。
三、有關 112 學年度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員額分配及申請方式請詳 閱附件 1 。
(一)續辦一般性補助款外師,除於網站上填報行政業務費經費 項目,另請寄(送)人事費概算表核章紙本至教育處課程 科。
(二)計畫型補助款外師,新申請學校請先以月薪 7 萬 1,000 編列 外師人事費。
(三)續辦、保留或有意願申請學校請於112 年 1 月 31 日(二)前電洽 承辦人開通申請權限,權限開通後於 112 年 2 月 4 日前於外師計畫網站填報計畫及經費項目表,學校提報連結網址: https://tfetp.epa.ntnu.edu.tw/proposal/school/1/apply/applyForm
學校透過提報連結即可開始申請填報,毋須註冊計畫平臺帳 號。每校限使用一組 Email 申請學校提報連結。
四、上述各類全時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學校申請條件及相關注意 事項臚列如下:
(一)學校申請條件:
1、學校本國英語文教師需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協同教授英 語。
2、學校應辦理本國教師及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觀摩或研習等活動,並鼓勵外籍教學人員加入本國英語文教師 專業社群,共同備課議課觀課。
3、學校應提出透由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建置英語口說環境及 活動之規劃,以提供學生多元英語學習環境。
4、學校應能提出相關規劃,進行當地人文特色及國外學習 資源連結。
(二)相關注意事項:
1、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聘任得採合聘方式辦理,並以 2 校 合聘為原則,且主、合聘學校須分別申請聘僱許可。主 、合聘學校應考量 2 校間的距離,視實際需求酌減全時 外籍英語教學人員授課節數,惟每週減授節數不得超過 4 節。
2、獲核配外籍英語教學人員之學校應積極辦理本案,並應 派員參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各項研習與會議;學校辦理 及參與情形,將列為下一學年度是否補助之重要參據。
五、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ELTA)申請注意事項:
(一)ELTA 係在臺修習課業之外籍學生,為利其課餘時間與學 校課程實施時間銜接,申請學校宜以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 、交通時間 1 小時以內之學校優先;如學校位處交通不便 區,請協助 ELTA 教學助理到校交通。
(二)ELTA 教學助理服務及間可彈性規劃,並以學期中集中於 同一時段進行為原則;若經學校評估確實無法調整學期中 課程,方得例外於寒暑假辦理英語教學活動。 (三)ELTA 教學助理不得進行部定課程教學,惟可針對英文聽 說課程擔任協同教學人員。
(四)學校獲核配 ELTA 教學助理服務節數係以每校每班每週上 課 1 節, 1 學年以 40 週計算,相乘所得之節數為申請上限並 應包含 ELTA 共備時數。例如某國小 1-6 年級共 12 班, 12 班 *1(每週 1 節課)*40 週,共可申請 480 節,這 480 節應包含 ELTA 共備節數。 480 節的服務時數為 320 小時(480*40 除 60)。
(五)獲核配 ELTA 教學助理之學校應積極辦理本案,並應派員 參與 ELTA 教學助理各項研習與會議並觀察記錄其服務情 形,學校辦理及參與情形。
六、餘請詳閱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