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64179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依上開函示調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其中國民中學由每節新臺幣(以下同) 360 元調整為 378 元,國民小學由每節 320 元調整為 336 元,並溯自 111 年 2 月 1 日生效在案。
三、據上,本署補助旨揭計畫內涉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屬業務費,其基準調整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即可,無須報署同意。
四、另所需差額經費,請貴局(府)於核定總經費不變下自行調整勻支,倘有經費不足得自籌或函報本署追加經費。又 110 學年度旨揭計畫已報結案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