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 112 年度寒假期間實施期間為 112 年 1 月 21 日至 112 年 2 月 10 日,由各園逕依家長需求調整辦理日程並規畫實施計畫,以平日一般上班時間每日 8 小時為主。
三.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施期間為 112 年 2 月 13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由各園逕依家長需求調整辦理日程並規畫實施計畫,實施時間為平日放學下午 4 點起,至多以 2 小時為上限。
四. 檢附家長意願調查表、實施計畫書、經費收支表、身分認定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及 112 年度寒假期間及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人數未達 10 人計算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