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158947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更新之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及相 關通報表等表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