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1 月 8 日府教課字第 1110223544 號函、教育部 111 年 11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54437 號函暨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0022471 號函辦理。
二、為激勵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工作士氣,並符應國家語言發展法推動,爰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調升如下:
(一)公立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原住民族語除外)鐘點費 ,高級中等學校調整為每節新臺幣(以下同) 420 元、國民中學調整為每節 378 元、國民小學調整為每節 336 元。
(二)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高級中等學校調整為每節 450 元、國民中學調整為每節 405 元。
三、本案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請詳閱「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