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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1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92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53656 號函辦理。

二、考量我國疫情目前以穩定可控方向發展,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快篩試劑供應充足,全民防疫意識提升,疑似症狀者,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且目前 Omicron 感染者多數症狀輕微,無症狀或輕症患者無法透過體溫量測篩檢發現,於營業場所或公共場域規範量測體溫,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其成本效益低,爰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移除有關體溫量測之規範,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陳相如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7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2-11-08 15:35:00
最後修改: 2022-11-09 11:36:47
點閱數: 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