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96340

轉知 【訊息轉知】有關「11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說明:
一、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6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12803366A 號公告委由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試務工作。

二、 112 學年度重要試務異動如下:
(一) 增設北部(五)考區-中原大學;中部(一)考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二)學科考試時間調整:第 1 節自上午 9 時 40 分開始;二技組考程從原本 1 天改為 2 天。
(三) 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對象擴大:增加離島地區、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考生。住宿費補助條件增加通訊地址與考區學校距離 60 公里以上者。另明訂報名時不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但考試期間確實具資格者,亦可申請補助。

三、旨揭招生訊息公告:
(一) 簡章發售: 111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14 日止。(111 年 11 月 7 日網站公告簡章電子檔)
(二) 網路報名: 111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1 年 12 月 14 日晚間 11 時 59 分止(團體報名: 1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14 日。個人報名: 11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12 日 14 日止)。
(三) 學科考試日期: 112 年 3 月 24 日至 112 年 3 月 26 日。
(四) 術科考試日期: 112 年 3 月 27 日。
(五) 網路選填志願日期: 11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時起至 112 年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
(六) 網址: https://cis.ncu.edu.tw/EnableSys/home

四、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且鑑定證明須為就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等教育階段期間所核發,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所載有效期限及重新鑑定日期皆為空白者,視為永久有效。

五、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 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 高級中等學校畢(肄)業已逾 1 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須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 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不得再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 高中職就學期間,若申請放棄特殊需求學生身分者(已繳回鑑輔會證明),不得再持該證明影本報考本甄試。
(六) 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七) 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六、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如試場需求、試題需求、答案卷需求、試場提供服務或輔具、自備輔具等),應檢附以下任一資料,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
(一)請優先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紀錄附件及高二下或高三上最新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再請提供下列(二)、(三)、(四)項任一資料。
(二)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簡章附錄十一)及「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
(三)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2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四)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112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七、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以下任一證明,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一)「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經有關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考生障礙類別相關醫療科別)辦理檢查後出具。
(二)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12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三)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112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112 學年度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八、本甄試低(中低)收入戶、離島地區、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之考生及其陪考人員 1 名得申請應試期間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詳細補助方案請參閱簡章內容。
九、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再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成績未達系科組規定之成績檢定標準者,雖有名額,不予分發。若加考術科,術科成績低於 60 分者,其選填之術科招生校系科不予分發。
十、 檢附本甄試考生服務問與答及視障好讀版各 1 份供參。
十一、 旨揭甄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甄試委員會網站,相關問題請洽(03)4227151 轉分機 57148 、 57149 、 57150 。電子信箱: ncu57149@ncu.edu.tw 。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李雨柔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1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2-11-04 14:36:00
最後修改: 2022-11-04 15:58:15
點閱數: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