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9 月 22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91990 號辦理。
二、本案補助經費業於 111 年 10 月 7 日撥補完成,原訂受補助學校於 10 月 20 日(星期四)前辦理檢送(免備文)經費結報表至承辦人,現已超過交件期限,請受補助學校 10/24(星期一)下前送達(免備文)。
三、本案經費支用請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經費結報事宜,如有賸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200」科目項下。
四、檢附件經費結報表格式供參。
五、繳件情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