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0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01906 號函辦理。
二、旨揭經費經國教署審查後,業核定各項子計畫經費,俟該署撥款後另案請各校掣據憑撥。本案各項請撥、支用及核銷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 理中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及金額專款專用,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 1 個月內,檢具經費收支結報表(1 式 2 份)、成果報告(包括文字及數據之效益說明與照片)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無則免付),一併函報本府辦理結核。
三、檢附本縣各國中 111 學年度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 補助經費彙整表 1 份。